農村土地承包費能否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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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費能否收回
農村土地承包收回
農村土地收回的條件包括

農村土地承包是實行家庭聯產承包制,以家庭承包方式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主要目的在於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每一位成員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家庭承包方式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其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户,其本質特徵是以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户家庭為單位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因此,這種形式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只能屬於農户家庭,而不可能屬於某一個家庭成員。是按户而不是按人進行的,農户才是分得承包土地的主體。你爺爺作為一個單獨的承包主體,隨着他女兒的出嫁和他的死亡銷户,承包主體已經不存在了,其承包的土地就應該由土地使用者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收回並另行安排。另外,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繼承,其理由主要有:一、農村土地承包是一種合同關係,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的承包人死亡,承包合同即行終止,根本不發生繼承。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標的物是集體所有的土地,不是承包人的私有財產,所以不發生繼承。三、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基於承包合同關係而產生的經營管理權,是一種非財產權利,不屬財產繼承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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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瞭解2021年底前完成土地確權,推進承包權退出試點

國務院近日正式發佈全國農業現代化規劃(2021-2021年)。規劃明確了未來五年的多項改革任務,包括力爭2021年底基本完成農村承包地確權登記頒證,以及推進進城落户農民土地承包權有償退出試點等。

規劃提出發展目標,到2021年,全國農業現代化取得明顯進展,國家糧食安全得到有效保障,農產品(11.240,-0.14,-1.23%)供給體系質量和效率顯著提高,農業國際競爭力進一步增強,農民生活達到全面小康水平,美麗宜居鄉村建設邁上新台階。

據瞭解,“十二五”以來,農業現代化建設取得了巨大成績。以土地制度、經營制度、產權制度、支持保護制度為重點的農村改革深入推進,家庭經營、合作經營、集體經營、企業經營共同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比重明顯上升。“十三五”時期,農業現代化內外部環境更加錯綜複雜。在經濟發展速度放緩、資源環境約束趨緊的背景下,農業發展方式粗放、農民持續增收難度加大的問題日益凸顯。農產品價格提升空間較為有限,依靠轉移就業促進農民收入增長的空間收窄,家庭經營收入和工資性收入增速放緩,加快縮小城鄉居民收入差距、確保如期實現農村全面小康任務艱鉅。

上訴就是農村土地承包收回的回答,希望能夠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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