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是由誰來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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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是由誰來出的
租賃合同是由誰來出的
租賃合同屬於我國民法中典型的有名合同之一。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協商一致訂立的將租賃物(常見的是房屋、大型設備等)交付給承租人佔有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既可以由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一方提供後,雙方再進行商量敲定,也可以直接由雙方協商一致主要條款後訂立,其餘細節待後期簽訂補充協議。應當注意的是,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最長不能超過20年,但並不意味着雙方的租賃合同中只要約定超過20年的就整個合同無效,假設雙方約定的租賃合同期限是25年的,那麼僅僅是指合同這一項條款的約定超過20年的部分(5年)是無效的,法律只承認你們的租賃期限為20年,合同的其他條款效力不受影響,也不妨礙你們的租賃合同20年到期後再接着續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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