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中增值税由誰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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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中增值税由誰交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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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納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税方法,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税額。納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應按照上述計税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税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進行納税申報。

2、公路經營企業中的一般納税人收取試點前開工的高速公路的車輛通行費,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税方法,減按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税額。

試點前開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關施工許可證明上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

3、一般納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應按照3%的預徵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税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進行納税申報。

4、小規模納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不含個人出租住房),應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税額。納税人出租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應按照上述計税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税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進行納税申報。

5、其他個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不含住房),應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税額。

6、個人出租住房,應按照5%的徵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税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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