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合同訴訟權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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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合同訴訟權利有哪些
轉讓合同訴訟權利
 有效合同權利的存在,是合同債權讓與的根本前提,以不存在或者無效的合同權利讓與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合同權利讓與他人,都將因標的不存在或者標的不能而導致債權讓與合同無效,讓與人對受讓人因此而產生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有效的合同權利,是指該合同權利真實存在且並未消滅,但並不意味該合同權利一定能夠得到實現,也即讓與人僅負有保證被讓與合同權利確實存在的義務,而並不負有保證債務人能夠清償的義務。

對有效的合同權利,應進行從寬解釋,不要求該合同權利必須是充分有效的、完整的債權。以下幾類特殊債權也可以作為合同權利轉讓的標的:

1.訴訟時效已經完成的合同權利。

由於訴訟時效完成消滅的是勝訴權,其實體合同權利仍然存在,所以這種債權是一種效力不完全的債權,沒有強制執行力。但是還存在着債務人履行的可能性,並且債權人對這種合同權利債務人的履行仍享有保持力,所以這種合同權利仍然可以成為合同權利轉讓的標的。但以這種訴訟時效已經完成的合同權利作為標的進行讓與的,讓與人對受讓人有告知的義務,讓與人沒有告知的,受讓人可以請求撤銷該讓與合同,或者要求讓與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此外,已經被債務人拒絕的超到訴訟時效的合同權利,則不得成為債權讓與的標的。

【延伸閲讀】合同轉讓的效果

2.可撤銷的合同權利。

這種合同權利在撤銷權行使之前,並非當然無效。因而可以成為合同權利轉讓的標的,如果讓與人即為享有撤銷權的人,其轉讓合同權利的行為即可視為撤銷權的拋棄,此時被讓與的合同權利則可視為確定有效的合同權利;如果是債務人享有撤銷權,並在合同權利轉讓後行使了撤銷權,從而使被轉讓的合同權利消滅,則成立讓與人的履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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