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合同的特徵有哪些 - 債權轉讓合同有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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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權轉讓合同的特徵有哪些?

債權轉讓合同的特徵有哪些,債權轉讓合同有哪些條件?

1、是債權轉讓的主體是債權人(又稱讓與人,包括單位和個人)和受讓人(第三人),按現有法律規定,債務人不是也不可能是權利轉讓的當事人。對於債權人、受讓人及債務人所達成的債權轉讓協議,從實質上來説,債務人只是新協議的當事人,卻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債權轉讓的當事人。因為債務人對債權的轉讓不享有權利,只承擔義務

2、是債權轉讓是權利人轉讓自己合法權利的行為,即債權人所享有的債權,必須是合法取得的。若是以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取得或是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所取得的權利,即使是轉讓了,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如賭債債權的轉讓即屬此類。

3、是債權的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是債權人將自己享有的權利的部分或全部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因此讓與人對債權必須具有一定或全部的處分權限和處分能力。按照《民法典》(下稱《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之規定,債權人可將自己享有債權的一部分或全部轉讓給第三人,法律禁止的除外。

4、是第三人在取得債權後,可享有與此有關的從權利。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條規定:“債權人轉讓的權利,受讓人擁有該權利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5、是債權讓與具有無因性。債權讓與是基於各種各樣原因而產生的,但不論其原因為何以及是否有效,對於債權讓與協議的效力並無直接影響。這種無因性的目的在於保障債權流轉的安全性,以及善意受讓人的利益。

6、是債權讓與具有非要式性。債權人與第三人就讓與債權意思表示一致,債權讓與協議即告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除外,無須特別的協議形式,債權讓與協議是否作成書面形式均不影響其效力。至於對已作成債權證書的債權進行讓與,雖需交付債權證書,但該行為屬於履行附隨義務,而非債權讓與的成立要件。

二、債權轉讓合同有哪些條件?

(一)須存在有效的合同債權

(二)合同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應達成轉讓協議

合同債權轉讓協議應當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原合同依法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的,轉讓協議也應以書面形式訂立,否則不產生法律上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原合同應當依法進行審批、登記手續的,合同債權轉讓協議也應當進行相應的審批、登記手續,否則不產生法律效力。

(三)轉讓的合同債權必須是依法可以轉讓的債權

不得進行合同轉讓的合同主要包括三種:(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主要有:合同的標的與當事人的人身關係相關的合同債權,不作為的合同債權,與第三人利益有關的合同債權。例如,特定演員的演出合同,不得轉讓。(2)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3)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當事人不得轉讓。

(四)合同債權轉讓協議須通知債務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1)債權轉讓的通知應當在到達債務人時產生法律效力。

(2)債權轉讓通知應當由債權人對債務人發出。

(3)合同債權轉讓通知的時間,應當在債務人依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義務之前進行,如果通知到達債務人的時間晚於債務人的實際履行的,對債務人不產生法律約束力。

債權轉讓合同的特徵有哪些?債權轉讓合同有哪些條件?本站提示,對於債權轉讓合同,咱們不僅需要在簽訂該合同之時通知原合同中的債務人,同時,該合同的簽訂必須不能違反原合同中的內容和約定,這是咱們債權轉讓合同必須遵守的一個原則。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陽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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