窩藏隱瞞毒贓罪的犯罪構成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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窩藏隱瞞毒贓罪的犯罪構成界定
窩藏隱瞞毒贓罪的犯罪構成界定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管制和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窩藏隱瞞毒品、毒贓的行為,不僅幫助犯罪分子隱匿罪證,妨害司法機關的調查取證,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而且為毒品犯罪分子繼續犯罪提供物質條件。這些毒品可以隨時流入社會,危害他人的身心健康。因此,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的犯罪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應依法予以懲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的行為。窩藏是指將犯罪分子的毒品、毒贓窩藏在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隱蔽的場所,以逃避司法機關的追查。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的人,均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用於走私、販賣、運輸、製造的毒品、毒贓而故意予以窩藏、轉移、隱瞞,這是區分罪與非罪的標誌之一。如果事前有通謀的,屬於共同犯罪中的幫助犯,以共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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