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鑑定後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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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鑑定後取保候審
精神病取保候審
精神病取保候審是否能夠取保候審,要看是否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與是否精神病人沒有必然聯繫。根據《刑法》的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除此之外,精神病人犯罪都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至於能否取保候審,還要根據犯罪的性質、情節輕重等綜合判斷,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取保候審條件,就可以取保候審,否則不能取保候審。其中法律規定,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由於精神病人的精神狀態往往不太容易控制,因此,相同條件下,精神病人取保候審的難度要大一些。

附《刑事訴訟法》關於取保候審的條件規定: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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