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司法鑑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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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司法鑑定程序

完全的精神病患者在做出傷害他人或是危害社會的行為時不用負刑事責任,有些人明明是正常行為能力的人卻想通過做虛假鑑定成為精神病患者來逃避法律責任,這就需要規範鑑定程序。那麼什麼是精神病司法鑑定,精神病司法鑑定程序又是如何呢,請跟着小編來了解下吧。

一、精神病司法鑑定的定義

"精神病鑑定",是指運用司法精神病學的理論和方法,對法律有關的精神狀態、法定能力(如刑事責任能力、受審能力、服刑能力、監護能力、刑事責任能力、民事行為能力、監護能力、被害人自我防衞能力、作證能力等)、智能障礙、精神損傷程度等問題進行鑑定。

法醫精神病鑑定是指對各種訴訟參與人的精神狀態進行鑑定,並對精神病人提出處理意見。

二、精神病司法鑑定的對象

對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員進行鑑定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二) 民事案件的當事人

(三) 行政案件的原告人

(四) 違反治安管理應當受拘留處罰的人員

(五) 勞動改造的罪犯

(六)勞動教養人員

(七) 收容審查人員

(八)和案件有關需要鑑定的其他人員

三、精神病司法鑑定的委託和受理

(一)案件的精神病司法鑑定,應當由相應的辦案機關委託進行。案件的當事人、代理人、辯護訴訟代理人提出鑑定要求的,應當向辦案機關提出申請,由辦案機關決定,辦案機關同意的,由辦案機關委託鑑定。

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中遇到進行精神病司法鑑定的案件,可以委託鑑定。

(二)委託或申請精神病司法鑑定的,應當攜材料到本中心辦公室備案,辦公室簽發《司法鑑定委託材料受領單》,由辦公室統一安排。

(三)委託或申請精神病司法鑑定,應當提交精神病司法鑑定委託書或精神病司法鑑定申請書,並提交下列材料:

1、被鑑定人的案件情況

2、被鑑定人的疾病情況和病歷資料

3、被鑑定人的個人資料(身份證)

4、被鑑定人的社會資料

5、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6、委託或申請精神病司法鑑定的,應當按照規定交納鑑定費。中心精神病司法鑑定費標準參照省物價局新的收費標準。

四、精神病司法鑑定程序

(一)中心在一般受理後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鑑定工作,並出具完整、規範的鑑定報告,

(二)中心在實施鑑定前,鑑定人應預先閲卷,瞭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實。對疾病的診斷要明確,有科學依據,對各種法定能力的評定和因果關係的評定要準確。

(三)精神病司法鑑定工作由辦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員主持,參加司法鑑定的人員不少於三人(其中鑑定人不少於二人)。

(四)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鑑定結論後,參加鑑定的精神病司法鑑定人應當簽署鑑定意見,如有不同意見時應記錄在案。

(五)精神病司法鑑定結論以《鑑定書證審查意見書》的形式作出;經鑑定人簽字並加蓋本中心公章後生效。

(六)精神病司法鑑定工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完成,並將《鑑定書證審查意見書》送達委託機關或鑑定申請單位。

(七)對該鑑定有異議的,可以由當事人在被告知的時候直接提出重新鑑定的要求。或者在開庭前要求重新鑑定。但為了提高司法效率,最好提前提申請。

1、宣告申請

精神病人的近-親屬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有權向法院提出申請。其他利害關係人是指與精神病人存在民事關係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司法鑑定

法院受理申請後,必要時可對被申請人進行鑑定。

3、指定監護人

在宣告被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同時,法院可根據申請,指定監護人。也就是説,指定監護人並非這類案件的必經程序,只在利害關係人有申請時法院才能指定監護人。

4、撤銷申請

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其監護人有權申請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在原判決撤銷前,被宣告人是沒有訴訟行為能力人的,按照法理當然也就不能在沒有監護人同意的情況下參加訴訟活動。但監護人可能出於特定原因不行使撤銷申請權,使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因此,從保護行為能力欠缺者的利益出發,法律給無民事行為人、限制民事行為人開了“綠燈”。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關於精神病司法鑑定的定義、對象、委託和受理需要提交的資料以及精神病司法鑑定程序,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如果的確是病人,要給予他免去刑事責任,如果不是,想要逃避責任,我們也要進行檢查和監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黃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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