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欠款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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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欠款自首
信用卡欠款自首
法律上對於投案的方式並無限制。

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第1條第2項的規定: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

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

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

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第3項規定,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

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投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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