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改為故意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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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改為故意傷害罪
如何界定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

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並達成一定的嚴重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

兩者界定如下:

1、在主觀故意方面。故意傷害罪主要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傷害他人的身體健康,並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行為。而尋釁滋事罪中的毆打是一種隨意性的行為,其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破壞社會秩序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其動機就是為了滿足耍威風、取樂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即在主觀方面,尋釁滋事罪的行為人具有流氓的動機,並在此動機的支配下實施了尋釁滋事的行為,以達到滿足精神空虛的犯罪目的,故意傷害罪則無次犯罪動機和目的。犯罪動機和目的是區別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的關鍵。

2、在客觀行為方面。故意傷害所侵害的對象往往比較特定,一般是認識的或有過節的人,且在傷害行為實施之前往往有一個準備過程。而尋釁滋事往往對對方的人是見一個打一個,侵害的對象比較隨意,只為了追求精神刺激而不計後果,在行為發生時大多是臨時起意的,對認識或素不相識的人無理無故進行毆打,是一種想打就打的流氓作風。尋釁滋事罪的“隨意毆打他人”在起因上、對象上、毆打的手段上都具有一定的隨意性,而故意傷害罪則無此隨意性。

3、在客體方面。故意傷害罪所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利,是單一客體。而隨意毆打構成尋釁滋事罪所侵害的不僅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還擾亂了社會公共秩序,且擾亂社會公共秩序是該罪的主要特徵。

由此可見,雙方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的法律後果這個要必須結合具體的案情才能確定的。如果其中有一方是在正當防衞的過程當中才傷害到了另一方,那麼也可以按照正當防衞來處置,不過所謂的故意傷害如果已經是將對方打成重殘或者打死,那也很有可能因為防衞過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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