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區別及處理事項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6W
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區別及處理事項
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區別及處理事項
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聯繫:婚姻被宣佈無效或者被撤銷,均是自登記之日起無效,雙方當事人均不具有夫妻的權利。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區別:結婚時欠缺的結婚條件不同。可撤銷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當事人違反“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而無效婚姻是指當事人因違反結婚的禁止性規定,登記結婚時欠缺結婚的實質條件。
一、重婚罪構成條件
(1)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已存在有效的婚姻關係,或者説前一婚姻關係仍然有效存續。這是構成重婚的前提條件。如果雙方均沒有婚姻關係的存在,是未婚、離婚或喪偶的人,自不構成重婚。如果一方或雙方雖有婚姻關係,但其婚姻已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亦不構成重婚。但是,對於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的當事人,在其婚姻未被依法定程序宣告無效或撤銷之前,仍屬於有配偶的人,若與他人結婚,則構成重婚;(2)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包括兩種形式:一是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稱為法律上的重婚;二是雖未經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稱為事實上的重婚。由於法律上的重婚不易實現,故現實生活中事實上的重婚為重婚的主要表現形式
二、上當受騙領了結婚證能撤銷嗎?
不能,上當受騙領取結婚證不屬於可撤銷婚姻的範圍因此不能按照婚姻撤銷處理。所謂可撤銷婚姻,是指當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成立的婚姻,或者當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結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賦予一定的當事人以撤銷婚姻的請求權,該當事人可以通過行使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使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關係失去法律效力。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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