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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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

如何區分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

可撤銷婚姻與無效婚姻有很多相似之處:

(1)無效婚姻和可撤銷的婚姻都履行了結婚登記手續,具有登記結婚的形式;

(2)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都欠缺婚姻法規定的法定結婚條件,屬於違法婚姻,而不是合法婚姻;

(3)無效婚姻與被撤銷的婚姻的法律後果相同,均為自始無效,從婚姻成立之日起即不產生婚姻的法律效力。

區別:

(1)形成的原因不同。無效婚姻是因為不符合結婚的公益要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銷的婚姻僅僅是指欠缺婚姻私益要件的婚姻當事人非自願而形成的婚姻。

(2)請求權人不同。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人只能是當事人本人,無效婚姻的請求權人由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行使。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僅由當事人行使,主要是為了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如果當事人願意維持這種關係,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銷該婚姻。

(3)請求權的存續期間不同。無效婚姻可以在婚姻無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時間提出請求宣告婚姻無效,而可撤銷的婚姻必須在婚姻登記後一年內提出請求撤銷。如果當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應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超過法定期限,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即消滅,不得再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

雖然兩者有許多不同之處,但兩者的法律效力相同,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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