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離婚後怎樣才能變更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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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離婚後怎樣才能變更撫養權
民法典規定離婚後怎樣才能變更撫養權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離婚後,雙方協議一致的,可以自行變更撫養權,或存在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虐待子女等法定情形之一,一方可通過起訴主張變更撫養權。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週歲的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第五十七條

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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