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及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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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及分割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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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範圍是什麼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收入;
(三)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方面的收入;
(四)繼承的遺產(但規定只有夫妻一方可以擁有財產的除外);
(五)受贈的財產(贈與人明確説明只贈與夫妻一方的除外);
(六)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入;
(七)雙方已經得到或者應該得到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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