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轉讓合同糾紛怎麼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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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轉讓合同糾紛怎麼解決
轉讓合同糾紛怎麼解決
 純粹從經濟的角度看,項目轉讓是開發商的市場選擇,故應由市場規律來調整;但從法律的角度看,因法律承載着國家對市場的宏觀調控,故又對項目轉讓多有限制。在房地產開發實踐中,開發商依市場選擇所進行的項目轉讓因遭遇法律的限制因而往往處在一種不合法(或無效)的風險中。

項目轉讓合同糾紛的限制

我國的現行立法中,對房地產項目轉讓進行限制的主要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該條規定如下:“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支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項目轉讓合同糾紛該怎麼辦?

對於房地產項目轉讓而言,這裏有三項限制條件:

⑴已支付全部土地出讓金;

⑵取得土地使用權證;

⑶開發已完成一定的工作量。

這三項限制條件分別與我國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性質的認識、物權理論以及國家為了防止炒賣地皮有關。

舉一項目轉讓合同糾紛例子:

甲、乙兩公司就某房地產開發項目簽訂《項目轉讓合同》,約定甲公司將該房地產項目轉讓給乙公司,轉讓價款分三次付清,項目開發經營所需的所有後續手續及費用由乙公司辦理及承擔,項目開發至法律允許轉讓時,雙方再向政府相關審批部門辦理正式轉讓手續,乙公司任何一期付款逾期三十日,甲公司有權解除合同……

履約過程中,乙公司支付部分轉讓款後,未再支付任何價款,也未依約辦理後續建設開發手續,甲公司無奈以自己的名義自行辦理並繳納了原本應由乙公司辦理及繳納的用地開發手續及相關費用、資金,取得了該項目的土地使用權證。

甲公司自行辦理完畢所有相關手續後,書面通知乙公司,以該項目轉讓合同無效為由解除該項目轉讓合同,並退還所收款項。乙公司認為該項目轉讓合同合法有效,甲公司應繼續履行合同,不得解除,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乙公司的主張是否成立取決於該項目轉讓合同的效力及解除該項目轉讓合同應具備的條件。

依《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38條規定,本案所涉房地產開發項目用地不得轉讓,但本案項目轉讓是附條件的,約定了項目開發至法律允許轉讓時再向相關審批部門辦理正式轉讓手續,這並不違反法律規定,且在甲公司有權處分該項目用地的情況下,審批不是該項目轉讓合同生效的要件。

此外,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9條也規定了,轉讓方與受讓方訂立合同轉讓土地使用權,起訴前轉讓方已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證書或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同意轉讓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因此,該項目轉讓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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