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債權債務處理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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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債權債務處理總公司
總公司是否需要承擔分公司的債權債務

分公司是總公司經營獲利之工具和手段,總公司獲利的同時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若總公司獲取利益卻不付出對應的成本,將不可避免地導致被侵害主體之損失無法得以彌補,總公司的這種行為久之將使分公司受到其它主體的排斥,最終危及總公司自身之發展。因此,總公司無異議地應當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然而,審判執行的目的是使法律規定的權利義務得以實現。從審判事務的視角來看,對於總公司應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何種責任,不能簡單地認定總公司應當承擔連帶責熱、補充責任或獨立承擔責任,應當承擔實體上的“共同清償責任”和程序上的“補充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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