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和總公司債務承擔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1W
分公司和總公司債務承擔

公司經營期間為了使公司資金得以週轉公司以公司名義向銀行或個人借款的行為就會導致公司債務的形成。公司債務是民法中債務概念與公司的簡單組合,是指公司與特定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包括公司貸款、應付賬款、未付款的採購件等等。公司債務包括公司與特定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其轉讓受合同法的限制,它具有不同的償還方式和期限,且形式是多樣性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總公司和分公司債務承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的規定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由此可見,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分公司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而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與子公司相對應的是“母公司”,母公司與子公司是獨立的兩個個體,分別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法第三條規定》)。

所以總公司的債務若要承擔,應由分公司承擔。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