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骨折出院後護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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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骨折出院後護理費
兩處骨折出院後仍需人照顧怎樣主張護理費。
護理費的賠償    受害人受害後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應以法醫的鑑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認定。    受害人生活確實不能自理的,其護理費應予賠償。    護理期限,可以委託法醫鑑定;也可以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並徵求治療醫院的意見後酌定。    護理人員一般設一至二人,但確有必要的除外。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護理費的賠償可以按照本意見關於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護理人員無收入的,護理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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