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約定放棄所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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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約定放棄所有財產
夫妻共同所有財產有哪些

《婚姻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它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這是法律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的規定。

其次,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一般以約定和自願協商為原則,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平均分配的基礎上根據照顧子女和保護女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判決,對因照顧子女、扶養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或者生活困難的一方予以相應補償或者適當幫助。

對具有隱藏、轉移、變賣、損毀夫妻共同財產的情節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對具有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遺棄、虐待家庭成員等情節的一方,無過錯的另一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2019夫妻離婚財產的分割問題無非就是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區分和分配,一般是共同財產平分,個人財產是個人所有,他人無權分割,但總歸雙方可以協商處理,只要是自願分割的,那麼就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分配,簽署了分割協議財產的分割就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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