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法院管轄權有異議應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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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法院管轄權有異議應當在
管轄權有異議怎麼處理

當事人就地域管轄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受訴法院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處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當事人未提出上訴或者上訴被駁回的,受訴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參加訴訟。當事人對管轄權問題申訴的,不影響受訴法院對該案件的審理。


當事人就級別管轄權提出異議。級別管轄是上下級法院之間就一審案件審理方面的分工。受訴法院審查後認為確無管轄權的,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告知雙方當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訴法院拒不移送,當事人向上級法院反映並就此提出異議的,如情況屬實確有必要移送的,上級法院應當通知受訴法院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對受訴法院拒不移送且作出實體判決的,上級法院應當以程序違法為由撤銷受訴法院的判決,並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行為人在起訴時,要確定好提起訴訟的法院,如果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對於其所訴的案件沒有管轄權,或者是依法不得受理的,那麼人民法院就會通知起訴人,但是如果是法院在受理之後才發現對於案件沒有管轄權的,就可以對案件進行移送,或者是報請上級人民法院進行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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