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網絡環境下的商業祕密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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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網絡環境下的商業祕密保護
我想諮詢下各位律師論商業祕密的保護的相關法律。
(一)明確商業祕密的範圍。企業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界定哪些技術和信息屬於商業祕密。避免籠統的將所有的信息或技術都約定為商業祕密,這樣在實踐中不易操作,發生爭議時也不利於舉證。需要引起注意的是當商業祕密具有企業無形資產和職工個人勞動成果雙重性質時,應當特別注意明確其性質屬於個人著作權還是公司商業祕密,當事人是否要承擔保密義務。   (二)明確保密主體。一般來講在保密崗位、技術崗位工作的員工是主要的保密主體。當然,企業還應當根據自身的性質和情況分析確定企業中的哪些人員掌握了商業祕密。對於某些不在保密崗位和技術崗位的普通員工,在工作中有意或無意獲悉公司的商業祕密時,也應該列入保密主體的範圍。   (三)明確保密期限。鑑於商業祕密的性質,只要其不被公開就可以永遠保持其祕密性,因此企業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不僅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而且在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後直至商業祕密公開為止,員工都不得披露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企業的商業祕密。   (四)明確保密義務和泄密行為。在勞動合同中應當明確員工保守商業祕密的具體義務,確定員工的哪些行為屬於泄密行為。   (五)明確違約責任和賠償方式。在合同中應當明確哪些情況屬於違約,發生違約時如何計算賠償數額,這一內容是企業日後向違約員工主張權利的重要依據。因為一般來講,當侵犯商業祕密的情況發生時,要確定企業所遭受的損失相當困難,而我國立法在這方面的規定也不完善,如果沒有明確約定違約情況和賠償標準,則企業損失的彌補將難以實現。 以上是商業祕密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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