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創投協議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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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創投協議轉讓
創投基金公司設立條件是什麼

創投基金公司設立的條件如下: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


(二)經營範圍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三)實收資本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或者首期實收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且全體投資者承諾在註冊後的5年內補足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


(四)投資者不得超過200人。其中,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50人。單個投資者對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不得低於100萬元人民幣。所有投資者應當以貨幣形式出資。


(五)有至少3名具備2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承擔投資管理責任。委託其他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顧問企業作為管理顧問機構負責其投資管理業務的,管理顧問機構必須有至少3名具備2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對其承擔投資管理責任。


前款所稱“高級管理人員”,係指擔任副經理及以上職務或相當職務的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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