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層基礎層協議轉讓

來源:法律科普站 4.68K
創新層基礎層協議轉讓
明確了創新層的准入標準

(一)最近兩年連續盈利,且年平均淨利潤不少於2000萬元(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最近兩年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10%(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二)最近兩年營業收入連續增長,且年均複合增長率不低於50%;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平均不低於4000萬元;股本不少於2000萬股。


(三)最近有成交的60個做市轉讓日的平均市值不少於6億元;最近一年年末股東權益不少於5000萬元;做市商家數不少於6家;合格投資者不少於50人。


標準一側重於掛牌公司的盈利要求,以滿足盈利能力較強、相對成熟掛牌公司的分層需求;標準二側重於掛牌公司的成長性要求,以滿足處於初創期、高速成長的中小企業的分層需求;標準三側重於掛牌公司的做市市值要求,以滿足商業模式新穎、創新創業型企業的分層需求。除了上述三套差異化准入標準,進入創新層的掛牌公司還需滿足公司治理、合法合規性以及交易或者融資要求。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