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醫罪者應該受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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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醫罪者應該受到法律
涉嫌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罪應該受到怎樣的刑罰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本條是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注意,本條有犯罪主體限制,必須是以上條文中規定的相關單位或相關單位的工作人員,這個是跟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的主要區別點。)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這條才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本條的非法獲取可以延伸得比較廣,例如使用計算機手段破解上述信息,利用其它方式騙取上述信息等。這點通常也是律師辯護時的發揮空間。)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修正案九:十七、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修改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總而言之,非法獲取別人的個人信息來獲取利益就會涉嫌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罪我國的刑法對此罪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對於獲取的手段而言,可以延伸道通過計算機破解信息等,對於主體來説,可以使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可以是涉及科教文衞等行業的單位,根據不同的情節,也會有不同的刑法,但都會涉及附加罰金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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