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排他性不正當競爭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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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排他性不正當競爭案件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危害性有哪些
正當競爭行為的危害性主要是: 1、擾亂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造成競爭秩序混亂; 2、削弱和窒息市場經濟競爭機制的應有的活力和作用,嚴重阻礙了技術進步和社會生產力的發展; 3、對其他合法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 4、敗壞了社會風氣,影響政府和執法機關的形象,增加了消費者的負擔。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六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 (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的混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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