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户個人申請如何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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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户個人申請如何寫
分户個人申請如何寫
1.一、户口遷移所需的材料如下:
1、遷移申報材料:遷移户口申請;接收單位證明;擬遷移户口人員户籍證明及户成員關係證明或公證書;申請人和擬遷移户口人員的身份證或户口本原件(留存複印件);房產證原件(留存複印件)。
2、此外,還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提供以下材料:
(1)自建房:土地使用證;土地、規劃部門批准建房的有關材料。
(2)購買成套商品住宅:商品房購銷上税發票原件(留存複印件)。
(3)單位租賃給本單位職工使用的公有住房:單位證明;收取房屋租金髮票或有關憑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户主持遷移證件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1.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2.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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