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個申請執行人如何分配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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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個申請執行人如何分配財產?

一、多個申請執行人如何分配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執行規定》)第90條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其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人民法院因執行確定金錢給付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凍結,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該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總體而言,法院對各債權人的債權按比例清償。

執行過程中,存在幾個需要注意的原則。首先是平等主義原則,其中一債權人起訴,勝訴並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在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其他債權人若要參與被執行財產的分配,應取得執行依據,執行依據指的是生效判決書,調解書等。如果其他的債權人已起訴但尚未取得執行依據,那麼已起訴的債權人可以通過申請財產保全而獲得參與分配的權利,並且如果是首先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財產的債權人,那麼必須在其案件審理結束後才能進行分配。

二、法院強制執行財產的手段有哪些?

1、查詢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審查追問有關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

2、凍結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保全或強制執行時,對被申請執行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的存款所採取的不準其提取或轉移的一種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凍結措施時,不得凍結被申請執行人銀行賬户內國家指明用途的專項資金。但被申請執行人用這些名義隱蔽資金逃避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凍結。

凍結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需要繼續凍結的,應在凍結到期前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辦理凍結手續,否則,逾期不辦理,視為自動解除凍結。

綜上所述,有些債務人對外欠款比較多,有多個債權人主張債權,如果走法律程序,啟動強制執行的,對於同一個財產,法院會根據執行申請人的債權比例分配。當然,執行人想分配財產,必須拿到強制執行批准書,不然沒有法定依據就不得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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