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第二條涉及性方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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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第二條涉及性方面的權利
醫療侵權責任法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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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醫療損害對患者的精神、身體都存在非常大的傷害,如果受害者一方瞭解醫療侵權責任法,就能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並要求醫院做出合理的賠償,讓犯錯的醫生付出代價。365律師小編將為您介紹醫療侵權責任法包括哪些?


侵權責任法 醫療


第七章 醫療損害責任


第五十四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説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 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説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説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説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五十六條因搶救生命垂危 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第五十七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 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


第五十九條、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 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第六十條、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第六十一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並妥善保管住 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


患 者要求查閲、複製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


第六十二條、醫療機構及其 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六十三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範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第六十四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干擾醫療秩序,妨害醫務人員工作、生活的, 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二、對法律條例的解讀


從專業律師的角度,及時解讀新規定的含義,有利於當事人準確理解和正確運用法律賦予的權利,有利於法律的具體實施。


醫療行為與患者所受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不再是法律考量的因素


以往,我國因《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 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一般認為,醫療行為要承擔侵權責任,至少要具備醫療過錯、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這兩個基本要素。法律考量的也正是這 兩大問題。在國外比較通行的做法並不要求證明存在“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該條規定把“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 之間的因果關係”排除在法律考量的範圍之外。“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不再是醫方承擔責任的前提條件。


1、一些病歷資料成為法定證據,不可被鑑定替代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説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説明 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説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説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 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以往,在訴訟中,醫方經常主張病歷需要由懂醫的人員(醫生)來鑑定。鑑定之後,病歷就不具有單獨的證據價值。這為無人簽名負責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設置了被 操控的空間。《侵權責任法》關於手術治療、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風險説明、替代方案説明義務的規定,把證明這些義務的書面證據,包括知情同意書、告知書、 其他經患方簽字認可的病歷記載等,作為了證明醫務人員是否盡到“前款義務”的充分必要證據。不再需要通過鑑定來認定,也不可用任何方式的鑑定來替代。


二、未盡到説明義務的過錯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説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説明 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説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説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 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這些有創治療領域,只要醫療機構不能舉出書證證明其盡到了説明義務,而患者又受到了損害,醫療機構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未盡到説明義務和患者受損害成為 承擔賠償責任的充分條件。


2、未盡到相應診療義務的過錯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七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今後的醫療糾紛中,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是否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將是法律考量的重要內容。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以及 患者受損害,是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充分條件。


3、違法就是過錯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違法本來就是嚴重的過錯。在今後的醫療侵權訴訟中,只要能夠證明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就可直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 錯。能夠證明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行為違反了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就可直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結合《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在此情況下,只 要患者受到了損害,醫療機構就應當承擔責任。


4、做病歷“文章”就是過錯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推定醫療機構有過 錯”。


在以往的醫療侵權案件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採取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以及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的方式做“文章”,阻止患方維 權的現象帶有普遍性。這些做法損害了醫療形象,加大了醫患關係的對立,加劇了醫患矛盾,也在相當程度上損害了法律程序的正當性和權威性。《侵權責任法》第 五十八條規定了這兩種違法行為的侵權法律後果:可直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結合《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在這兩種情況下,只要患者受到了損害,醫 療機構就應當承擔責任。


5、醫療用品缺陷責任


從合同法的角度看,《侵權責任法》的新規定有着這樣的含義:醫療機構對其向患者提供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輸入患者體內的血液的合格性負有先 行賠償的擔保義務。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 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6、醫療機構免責的條件


醫療機構單純因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由於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由於受當時的醫療水 平限制難以診療等原因,即使存在患者受損害的後果,也可免責。


《侵權責任法》第六十條對此作了規定。


緊急情況下醫方有單方行醫權,有不得拒絕搶救的義務


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是否必須經過患者親屬的簽字才能實施搶救。以往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此規定不明。《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因搶救生 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法律賦予醫療機構履行 必要程序後的單方行醫權,也排除了醫療機構非經患方簽字而拒絕搶救的理由,醫療機構有不得拒絕搶救的義務。這與《執業醫師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銜接了起 來,是對執業醫師法的發展。


7、客觀病歷上的義務


《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一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一些種類的客觀病歷資料有按照規定填寫並妥善保管的義務;醫療機構有根據患者要求提供查閲、複製的義 務。


這些客觀病歷包括: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


8、隱私保密義務和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 權責任”。


9、不得實施過度檢查的義務


《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範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10、醫方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的權利


《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四條規定:“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干擾醫療秩序,妨害醫務人員工作、生活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經過上文的解讀,大家應該對 醫療侵權責任法包括哪些 有所瞭解。如果您正遭遇這種情況就應該理性地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利益,杜絕醫鬧這種過激行為,如果院方真的有侵權行為,您就可以根據已有的病例資料,委託律師進行協商,若是協商無果,可以根據法律條例進上訴。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365黑龍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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