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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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

每個人都有受到法律保護的權利,可能是人身權利,也可能是財產權利,這些權利其他人是不可以侵犯,但實踐中會出現各種各樣的侵權行為,如盜竊、無意損害等,遇到侵權行為不要選擇忍讓,要選擇通過侵權法規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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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相應的賠償責任是連帶責任還是按份責任

按份責任,按過錯程度擔責第四十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解讀:根據《道交法》第76條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引起的侵權責任,也應適用過錯原則。在租賃、借用等情況下,機動車所有人對侵權行為並無過錯時,應由機動車的實際使用人承擔侵權責任。但如果機動車所有人有故意隱瞞機動車存在事故隱患等過錯時,對侵權結果的產生,該機動車的所有人實際上存在一定過錯,因此此條規定其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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