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共同分割債務共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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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共同分割債務共同承擔
【債務共同分擔

婚姻法》規定如下: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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