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世界知識產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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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世界知識產權日
我國知識產權學術界對知識產權的定義主要有三種觀點

(一)、範圍説或列舉説。知識產權概念的範圍説或列舉式説,源於《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第2條(8)款,又被對世界經貿影響力更大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 TRIPS)的第一部分第一條所重複。上述兩個國際公約對知識產權劃定的範圍,是當今世界各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通例,迄今為止,多數國家的法理專著、法律,乃至國際條約,都是從劃定範圍出發,來明確知識產權這個概念,或給知識產權下定議的。


(二)、概括説。我國不少學者採用以概括式的方法對知識產權進行定義。如高等學校法學統編教材《知識產權法教程》所下定義為:"知識產權指的是人們可以就其智力創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又如《知識產權法詳論》對知識產權的定義是指知識產權所有人對其從事智力活動而創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權利;再如《知識產權侵害賠償》中使用的知識產權概念,是指智力成果的創造人依法享有的對其智力成果的權利和工商業活動中商業標記所有人對其商業標記的權利的總稱,包括工業產權和著作權


(三)、無形財產體系説。近幾年來,有的學者認為以知識產權名義統領下的各項權利,並非都是來自知識領域,亦非都是基於智力成果而產生,知識產權的"知識"一詞似乎是名不符實。因此該學者建議,參照無形資產的類別,在民法學研究中建立一個大於知識產權範圍的無形財產權體系,以包容一切基於非物質形態(包括知識經驗形態、商業信譽形態、經營資格形態)所產生的權利。該無形財產權包括創造性成果權、經營性標記權和經營性資信權等3類權利。


隨着科學技術的發展,會有越來越多的公民和企業會根據自己的智力研發出相應的知識產權,那麼在開發了知識產權後,發明者也是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內獲取所有權的,那麼其中當事人也是可以憑藉知識產權獲取相應的財產,同時知識產權也是一種無形的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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