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出庭需要滿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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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出庭需要滿足的要求
證人出庭需要滿足的要求
證人出庭需要滿足以下的兩點要求:
1.證人具有生理和精神上的能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3條,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為證人。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證人。由此可見,證人的年齡和精神健康狀況對於證言可信性的影響,並不影響其為證人的資格,其證言的可信性則要求在法庭審判活動中由法官綜合判斷。
2.證人對相關事實親身感知,並且能夠正確表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7條規定,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客觀陳述其親身感知的事實。證人為聾啞人的,可以其他表達方式作證。證人作證時,不得使用猜測、推斷或者評論性的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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