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人財產分配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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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財產分配協議
合夥人財產分配協議
合夥人的財產份額是指合夥人依照出資數額或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按份享有合夥企業財產的利益和分擔合夥企業虧損的份額。具有如下特點: 合夥人的財產份額和合夥人的身份關係聯繫在一起。合夥人退夥、入夥,合夥人的財產份額都要發生變化。例如,甲、乙、丙三人合夥,甲如果要轉讓自己的財產份額就是聲明退夥的意思表示,丁如果在乙、丙同意下接受了甲轉讓的財產份額意味着其為新的合夥人。 合夥人的財產份額在合夥企業分配利潤、退夥、解散時才表現為具體的權利,除此之外,是一種抽象的權利,而不是一種隨時可兑現為物質利益的財產權利。 合夥人的財產份額與合夥企業財產緊密聯繫。一方面,合夥財產的每個所有者對於合夥財產都具有自己的財產份額。合夥企業財產的共有權是一種可以量化的權利,合夥人可以根據協議中預先約定的比例將共有權分割為同種同質的幾個部分,一個合夥的財產份額即為其中的某一部分。另一方面,合夥人對其財產份額並不意味着他可以對於合夥財產的特定部分主張排他性的獨佔權。合夥企業的財產作為共同管理和使用的財產,在合夥企業的存續期間,應由全體合夥人共同決定其用途,合夥人不能任意處分自己的財產權利,只有在合夥企業分配利潤、或退夥或解散時,各合夥人的財產份額才從合夥企業財產中分離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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