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要怎樣做傷情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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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要怎樣做傷情鑑定

交通事故鑑定是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為了解決交通事故案件中某些專門性題目,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職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修、分析、判定的一種調查流動。交通事故常見的鑑定有:法醫類鑑定、物證類鑑定、車輛類鑑定、道路鑑定、事故成因鑑定和財產損失評估等。

交通事故要怎樣做傷情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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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要怎樣做傷情鑑定

關於怎麼傷殘鑑定程序的問題大致分三種情形:
1、交通事故的傷者治療終結後,可向原處理交通事故的交管部門提出傷殘評定書面申請。交管部門在作出初步審查後,向傷者發出《傷殘評定預約通知書》,傷者持《傷殘評定預約通知書》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到指定的地點接受檢查和鑑定,鑑定人員將根據檢查的結果和醫院材料,在規定時間內對傷者作出傷殘鑑定的結論。
2、傷者治療終結後,可以自行攜帶醫療材料、事故認定書等材料,到有資質的司法鑑定機構委託傷殘鑑定事宜。
3、當事人也可以在起訴時將《傷殘鑑定申請書》作為證據提交法院,案件在審理中,由法院委託經搖號確定的鑑定機構或者協商確定的鑑定機構進行傷殘鑑定。
《司法鑑定程序通則》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統一受理辦案機關的司法鑑定委託。
委託人委託鑑定的,應當向司法鑑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材料,並對鑑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核對並記錄鑑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性狀、保存狀況、收到時間等。
訴訟當事人對鑑定材料有異議的,應當向委託人提出。本通則所稱鑑定材料包括生物檢材和非生物檢材、比對樣本材料以及其他與鑑定事項有關的鑑定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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