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殘鑑定後怎樣做傷殘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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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殘鑑定後怎樣做傷殘鑑定

交通事故鑑定是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為了解決交通事故案件中某些專門性題目,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職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修、分析、判定的一種調查流動。交通事故常見的鑑定有:法醫類鑑定、物證類鑑定、車輛類鑑定、道路鑑定、事故成因鑑定和財產損失評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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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怎樣做

傷殘鑑定一般要等傷者治療終結後才能做,大部分都是傷後三到六個月甚至更長時間。可以單方委託,可以協商委託,或者由法院指定委託,建議到法院階段由法院指定機構做,以免到時候直接做的對方提出異議,還會涉及到從新鑑定的問題。鑑定需要準備的材料,一般為事故認定書,首診及複查病歷,影像片及報告單,有住院的還需要住院病歷,含入院記錄,手術記錄,出院記錄等。《道路交通事故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 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鑑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託。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後需要檢驗、鑑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對精神疾病的鑑定,由具有精神病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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