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鑑定因果關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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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鑑定因果關係機構
怎樣進行醫療鑑定的因果關係分析

正如所有侵權責任的認定中,因果關係都作為必備要件一樣,醫療過失行為(醫療過錯)與患者人身損害的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也是構成醫療損害的核心必備要件。有因果關係,則屬於醫療損害責任。而無論鑑定的是醫療事故還是醫療損害責任(以下統稱醫療損害),對因果關係要件的認定方法和內容基本相同。


1、認定醫療過失行為的因果關係,與其他因素的參與不矛盾醫療損害的因果關係,有一因一果、多因一果的不同情況。


(1)一因一果,是指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結果的原因只有醫療過錯行為一個原因。這種因果關係形式較為容易認定。


(2)多因一果,這是大多數醫療損害因果關係的常見狀態。通常造成患者當前人身損害結果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醫療過失行為所造成的,也常有包括患者自身原發傷病、患者對疾病診治的延誤因素等諸多其他因素的共同參與。在這類最終損害後果中,醫療過錯行為作為多個原因力之一,可能只起了部分參與作用。而本例如果醫療過錯行為造成的人身損害後果,既有新生兒的腦損傷,又有產婦因羊水栓塞而死亡,則呈更為複雜的“多因多果”的因果關係形式。


專家鑑定組憑深厚的醫學造詣和豐富臨牀經驗,對整個醫療過程、診療行為及患者疾病發生髮展轉歸過程、影響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多多因一果的案件,先要理出導致患者損害結果的各種可能的因素,再綜合分析醫療過錯是否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因果關係;是單獨存在,還是與其他因素共同作用。如果確認醫療過錯行為與患者損害結果確有一定的因果關係,再認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


在多種因素共存的情況下,其他因素的存在,與認定醫療過失行為的因果關係並不矛盾。


2、“間接”因果關係也應當予以認定


現在無論是醫療事故還是醫療損害鑑定,醫療過失行為與患者的人身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可以是“直接”、也可以是 “間接”的,有直接因果關係自不必説,如果沒有直接因果關係,不得就此判定為:不構成醫療事故或者醫療損害責任。


所謂間接因果關係,多為療過錯行為對患者損害結果的發生起誘發、擴大、加重的作用或者對提供生存和治癒的可能預後起負面的作用。雖然只起了間接作用,但畢竟是造成損害後果不可缺少的適當條件,儘管這種原因力不是直接的,也沒有理由不予認定。一般因存在“間接因果關係”判斷醫療責任的,醫方應承擔的責任程度為“次要責任”或“輕微責任”。


3、醫療鑑定的因果關係多是“法律因果關係”


判定醫療損害的因果關係,如果能夠確定事實因果關係自然更好,但是鑑定中不要求脱離醫學科學發展和當前人類認知水平的現狀,去追求確定其本質的必然聯繫,給出絕對準確、可觀的“事實因果關係”。同時也不能因為現實中有醫療過錯、又有人身損害事實,就一概認定二者必定有因果關係。同樣醫療過錯行為能導致同樣損害結果的時候,即須判定存在“相當因果關係”(也就是法律因果關係。)


在現實生活中,因為一些醫療的複雜性,所以發生醫療過錯的原因經常不止一種。在司法鑑定中,要了解醫療過錯的真正原因,進行傷殘等級鑑定時,要事先寫好申請書。申請書上要寫明申請人,聯繫電話,最重要的是要寫明申請理由,這樣方面工作人員儘快瞭解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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