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解除和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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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解除和撤銷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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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與合同撤銷的區別是怎樣的啊?

合同的解除和撤銷雖然都是合同消滅的制度,但兩者並不相同。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後,當解除合同的條件具備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僅向將來消滅的行為。雙方當事人以協議方式解除合同或者一方行使約定解除權而解除合同稱為合意解除。合同解除的條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的稱為法定解除。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適用於所有合同的條件為解除條件,有的則僅以適用於特定合同的條件為解除條件。前者為一般法定解除,後者為特別法定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了一般法定解除條件:“(一)因不可抗淡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了僅僅適用於特別合同(租賃合同)的解除條件:“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可撤銷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因意思表示不真實,法律允許撤銷權人通過行使撤銷權而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歸於無效。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合同解除與合同撤銷的區別可參考如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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