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期限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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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執行期限最新規定是什麼?

申請執行期限規定是什麼?

《新民訴法》將申請執行期限延長為2年,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申請執行期限的最新規定將執行期限延期2年,恰當的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其中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前款規定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新法將申請執行期限延長為2年,而且適用中止、中斷的規定,並且統一了自然人和法人的規定。勝訴的當事人,不必再提心吊膽了,生怕時間被錯過。而今修正後的民事訴訟法對申請執行期限的延長,更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申請執行其他的法律規定內容是什麼?

申請執行期限是指法律文書生效以後,義務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時,權利人依法享有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時間期限。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依據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將申請執行期限歸屬於訴訟時效,而明確改變了原《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申請執行期限的不可改變的除斥期間的性質。

而在行政法方面卻未有改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4條規定:申請人是公民的,申請執行生效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的期限為1年,申請人是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180日。仍然將申請執行行政非訴案件的期限規定為除斥期間性質,此規定有待於立法部門的修訂。

在當代的社會,目前我們國家關於強制執行這方面的法律規定是非常的完善的,一般都是集中在民事訴訟法當中,一般情況下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是適用於我們國家的申請執行的時效的,申請執行時效是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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