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杯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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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杯專利
水杯自爆案一審
案件一審時,大興法院經審理認為,從雙方提交的證據來看,無充分證據顯示宜家公司存在明知商品存在缺陷仍向消費者提供的情形,原告要求二倍賠償的主張無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對王女士的經濟損失,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均有醫囑或其他充分證據,法院予以支持。 因王女士在此次事故中對其外部形象造成影響,給其造成一定的精神及肉體上的痛苦,應予以適當的精神撫慰金作為賠償,但王女士主張的數額過高,法院酌情定為1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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