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級管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6W
審級管轄
協議管轄不得違反一審級別管轄
我國一審案件的級別管轄是以涉案標的額的大小來劃分的,各地的劃分標準也是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而單獨制定的,地域間差距很大。但很多當事人簽訂合同之時(如簽訂長期買賣的一攬子協議)不能預料標的額一共有多少,也不知道應當屬於哪一級法院主管。因此協議約定的管轄法院往往不能符合級別管轄的要求而無效。對於這種情況,筆者認為不能一味將協議否定,因為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只是因為對法院內部的級別劃分規定不夠熟悉而約定錯誤,法院應最大程度的尊重當事人想要在某地相關法院起訴、應訴的意願,例如,協議約定某地區基層法院審理,但標的額應屬上一級法院管轄,當事人也願意到約定基層法院的上一級法院起訴的,該中級法院應當受理,承認約定有效。這樣靈活變通的方式可以保護很多協議管轄的約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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