級別管轄錯誤一審未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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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別管轄錯誤一審未提出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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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既可以是對地域管轄提出的,也可以是對級別管轄提出的,但是法院對二者的處理方式不同


(1)地域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經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異議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異議。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級別管轄權異議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5)95號《關於當事人就級別管轄提出異議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函》明確宣告:

“級別管轄是上下級法院之間就一審案件審理方面的分工。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經濟糾紛案件訴訟標的金額分級確定管轄法院的規定,雖不是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但一經我院批准,即應當認真執行。當事人就級別管轄權提出管轄異議的,受訴法院應認真審查,確無管轄權的,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並告知當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訴法院拒不移送,當事人向其上級法院反映情況並就此提出異議的,上級法院應當調查瞭解,認真研究,並作出相應的決定,如情況屬實確有必要移送的,應當通知下級法院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對下級法院拒不移送,作出實體判決的,上級法院應當以程序違法為由撤銷下級法院的判決,並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同時還應以違反審判紀律對有關人員作出嚴肅處理。”

綜上所述,管轄權異議上訴理由通常是當事人認為法院對於案件缺少管轄權,不利於自身權益的維護,因此提出管轄權異議。需要注意的是,在管轄權異議的提出過程中,通常來説由被告提出,並在十五日內提出,如果沒有在時限內提出,可能會造成異議權的喪失,進而導致不利於自己的判決結果。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365鐵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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