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現場負責人授權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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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現場負責人授權委託
分公司負責人轉委託簽訂合同可以嗎

可以,分公司如果已經領取了營業執照,其負責人有權委託他人對外簽訂合同,但應當在分公司經營範圍內對外簽訂合同。


根據《公司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但是設立分公司也應當依法到分公司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領取營業執照後才可以從事經營活動。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同時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就所設立分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該條第二款又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設立分公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所以,該分公司在沒有領取營業執照前從事經營活動,違反了公司法的上述規定,是不合法的。如果分公司沒有領取營業執照而從事非法經營,根據合同法及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其所簽定的合同當然也是無效的。


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則應由設立它的總公司承擔。當然,如果與分公司簽定合同的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種情況的,總公司可以根據該第三人的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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