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會開的政審證明需要什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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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會開的政審證明需要什麼材料

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行政機關可以允許公民或企業從事一些特定的事項,而這些事項也就是行政許可事項。通常,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一般禁止的活動。設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律,有利於發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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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會辦理居住證明需要什麼材料的呢

辦理《臨時居住證》所需資料
1、居民身份證或户口簿;
2、居住處所證明(含房屋所有權證、購房合同、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憑證、房屋租賃合同、單位出具的集體宿舍證明等)
3、本人近期相片
4、《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育齡婦女提供)

(二)辦理《居住證》所需資料
除提供辦理《臨時居住證》所需資料外,還應當提供與以下條件之一相符的相應證明材料。
1、已經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並且在居住地的勞動保障部門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六個月以上的人員
提供:(1)勞動合同;
(2)市所轄區(市)縣社保部門出具的參保證明(含社會保險繳費查詢單)。
2、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取得營業執照的人員
提供:個體工商户或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營業執照的副本。
3、已購買房屋或者已在房管部門辦理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且在居住地的勞動保障部門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六個月以上的人員
提供:(1)房屋所有權證(未取得產權證的出具購房合同、購房發票、入住證明)或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憑證;
(2)市所轄區(市)縣社保部門出具的參保證明(含社會保險繳費查詢單)。
4、符合市落户條件,但本人尚未辦理户口遷移的人員
提供:公安辦證中心出具的符合市落户條件的證明。
5、《居住證》持證人的未成年子女
提供:(1)申領人父母的《居住證》;
(2)親屬關係證明(含户口簿、獨生子女證、判決書、裁決書等證件或法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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