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致人死亡交強險賠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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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致人死亡交強險賠不賠

根據國家《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成為醉駕。刑法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但要是醉駕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話,可以不認為構成犯罪或者免於刑事處罰。而除了刑事責任外,對於醉酒駕駛的行為,還需要承擔行政方面的責任,接受相應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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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致人死亡交強險免賠

酒駕致人死亡,而且是全責,交強險可以賠償,商業險保險公司拒賠。對於商業車險來説,酒後駕駛出險保險公司都不予以賠付,但交強險則要區分酒後駕駛還是醉酒駕駛,按照規定,酒精含量達20毫克到80毫克之間將被認定為酒後駕駛,這種情況下出險,交強險照賠;但酒精含量在80毫克以上則屬於醉酒,出險後如果受害者索賠,保險公司可賠償受害者,但事後可向車主索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1條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1.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2.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3.被保險人故意製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1.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2.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3.駕駛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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