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違約金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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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違約金怎麼處理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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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確定合同違約金,約定合同違約金過高怎麼處理?

一、怎麼確定合同違約金違約金可分為法定違約金與約定違約金。法定違約金是指在一些法規(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農副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等)中,明文規定的違約金比例;約定違約金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約定的違約金比例。如果合同中只對違約金做了原則性的規定,沒有具體約定違約金的比例或數額,並且有關條例也沒有明確規定違約金比例的,則可按《民法通則》及《經濟合同法》中關於承擔違約金責任的一般原則執行。如果合同中沒有規定違約金的條款,但只要由於違約造成了對方的損失,違約方就應向對方支付賠償金。該賠償金的數額,可按照簽訂合同時有效的有關條例的規定執行,有關條例對違約金比例未作規定,而違約又未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酌情處理。二、約定合同違約金過高怎麼處理為防止違約金過高而產生不公平現象,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此規定既體現了公平原則,又體現了一定懲罰性,有利於制止違約現象的發生和對違約者的制裁。約定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有沒有可遵循的尺度?怎麼處理合同違約金約定過高問題。1、在當事人約定違約金不違反法律和產生明顯不公平的情況下,遵循其約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是合同法的核心,也是合同能被遵守和履行的前提條件。當事人事先就違約金事項意思表示一致,且該約定違約金比例並不違反法律規定也不會產生明顯不公平時,該約定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產生效力,債務人應及時履行債務,以免除或減輕其應承擔的違約責任,而不應以原約定違約金過高為由拖欠債權人貨款久久不還,從而造成債權人經營困難。2、實際損失無證據證明的情況下,違約金比率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確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損害賠償是指合同一方因違反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對方有權請求違約方對因違約所產生的損失給予賠償,它是承擔違約責任的一種重要形式。損害賠償包括實際損害和可得利益,但都應有證據能夠證明,而且可得利益的損失賠償額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的損失。3、約定違約金數額一般以不超過合同未履行部分的價金總額為限合同法規定只有在約定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損失時,才能要求減少。何為“過分”,法律並未明確規定。但合同法頒佈前的技術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不得超過合同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的總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中具體適用〈經濟合同法〉的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九條規定,為防止當事人濫用自行約定的權利,違約金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合同未履行部分的價金總額為限,對超出部分,可不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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