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交易罪受害方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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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交易罪受害方取證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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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交易罪如何取證

強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鑑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試聽資料、電子數據。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強迫交易罪
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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