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探視權抗辯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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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探視權抗辯撫養費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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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出撫養費有探視權嗎

您好,首先支付撫養費是作為父母的義務,探望權是作為孩子父母的權利。撫養權和探望權之間並沒有緊密的聯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8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由此可見,探望權是法律賦予孩子父母的一項權利,對不隨子女生活一方而言可不附任何前提條件享有這一權利。是否履行支付撫養費的義務是不影響探望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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