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支部選舉治安處罰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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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支部選舉治安處罰怎麼處罰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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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選舉治安怎麼處罰

破壞選舉治安處罰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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