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村委選舉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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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村委選舉刑事處罰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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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選舉罪怎麼判刑處罰

《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條
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破壞選舉罪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破壞的選舉活動必須是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的活動。“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是指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關於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的活動,包括選民登記、提出候選人、投票選舉、補選、罷免等整個選舉活動。

2.行為人在選舉中實施了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等手段。“暴力”,是指對選民、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選舉工作人員等進行人身打擊或者實行強制,如毆打、捆綁等,也包括以暴力故意搗亂選舉場所,使選舉工作無法進行等情況。“威脅”,是指以殺害、傷害、毀壞財產、破壞名譽等手段進行要挾,迫使選民、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選舉工作人員等不能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或者在選舉工作中不能正常履行組織和管理的職責。“欺騙”,是指捏造事實、顛倒是非,並加以散播、宣傳,以虛假的事實擾亂正常的選舉活動,影響選民、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自由地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應當指出的是,這裏的“欺騙”,必須是編造嚴重不符合事實的情況,或者捏造對選舉有重大影響的情況等,對於在選舉活動中介紹候選人或者候選人在介紹自己情況時對一些不是很重要的事實有所誇大或者隱瞞,不致影響正常選舉的行為,不能認定為以欺騙手段破壞選舉。“賄賂”,是指用金錢或者其他物質利益收買選民、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選舉工作人員,使之違反自己的真實意願參加選舉或者在選舉工作中進行舞弊活動。“偽造選舉文件”,是指採用偽造選民證、選票等選舉文件的方法破壞選舉;“虛報選舉票數”,是指選舉工作人員對於統計出來的選票數、贊成票數、反對票數和棄權票數等選舉票數進行虛報、假報的行為,既包括多報,也包括少報。上述列舉的破壞選舉的手段,行為人具體採用何種手段,不影響本罪的構成。只要行為人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採用了上述手段之一,破壞了選舉或者妨害了選民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就構成了本條所規定的犯罪。

3.行為人破壞選舉的行為足以造成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後果。“破壞選舉”,是指破壞選舉工作的正常進行。“妨害選民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指非法阻止選民參加登記或者投票,或者迫使、誘騙選民違背自己的意志進行投票,以及使選民放棄自己的被選舉權等等。破壞選舉的正常進行和妨害選民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破壞選舉罪的兩個主要的行為表現。只要實施其中行為之一的,就構成本罪。

4.破壞選舉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這裏的“情節嚴重”,主要是指破壞選舉手段惡劣、後果嚴重,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等等。

根據刑法的規定,犯破壞選舉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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