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歲持刀搶劫判具體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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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歲持刀搶劫判具體多少年
17歲持刀搶劫判具體多少年
《刑法》條文 第十七條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户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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